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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6号富东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小英。被执行人李晓娟,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仲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晓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等价值的财产或投资权益及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董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兼)  孙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