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852号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德昌,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和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与、张晓辉,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3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0317元,由原告云南木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傢悦人民陪审员 唐 祥人民陪审员 冯俊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