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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刑初3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哈撒尔广场北侧鑫源酸奶屋购买酸奶,发现鑫源酸奶屋前门已锁,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韩某绕到鑫源酸奶屋后面,将窗户推开进入室内,将吧台内黄金项链一条、狼牙吊坠一个、玉手镯一个、人民币700元盗走,并从后窗户逃离案发现场。盗窃得手后,黄金项链被韩某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狼牙吊坠被韩某送与他人;玉手镯被韩某丢弃。2017年2月24日,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额价认鉴字[20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于2017年1月2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46.77元。据此,被告人韩某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446.7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韩某所盗狼牙吊坠一个已退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证人包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额价认鉴字[20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所盗赃物部分退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