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9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余铁婴、珠海市富达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铁婴,珠海市富达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瑜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327号之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德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铁婴,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富达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人民西路288号2栋1单元402房。法定代表人:林元斌。被告:黄瑜珊,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铁婴、珠海市富达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瑜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69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胡 莉人民陪审员 黄德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