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雪平与高勤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勤勤,高雪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勤勤,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雪平,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上诉人高勤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勤勤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高雪平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