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虎平、高小莉、黄飞虎、黄虎虎、李建斌、黄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虎平,高小莉,黄飞虎,黄虎虎,李建斌,黄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敏。被执行人黄虎平,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小莉,女,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飞虎,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黄虎虎,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斌,男,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黄会平,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关于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虎平、高小莉、黄飞虎、黄虎虎、李建斌、黄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黄飞虎、黄虎虎、李建斌、黄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黄飞虎、黄虎虎、李建斌、黄会平向陕西省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以月利率9.9‰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2.87‰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94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黄虎虎、李建斌名下有房产,分别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2号(房产证号00704**)、1幢11-12层1-1101号(房产证号00661**)和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4幢-1层29号(房产证号00682**)、-1层547号(房产证号00682**)、4幢1层4-101号(房产证号00660**)以及南郊榆佳路南阳光小区2幢3单元301(房产证号008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2号(房产证号00704**)、1幢11-12层1-1101号(房产证号00661**)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黄虎虎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4幢-1层29号(房产证号00682**)、-1层547号(房产证号00682**)、4幢1层4-101号(房产证号00660**)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李建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南郊榆佳路南阳光小区2幢3单元301(房产证号00812**)房产。四、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黄虎虎、李建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虎平、高小莉、黄虎虎、李建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