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道静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正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道静,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邹道静,男,1957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正文,男,51岁。本院在执行邹道静与王正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05)西民合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正文名下的银行存款58168.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