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舍二巴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舍二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更237号罪犯陈舍二巴,男,1986年7月21日生,东乡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舍二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万元。2015年9月2日,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取得中式烹饪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共获表扬4个,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6年3月10日因“春节期间改造表现突出”获专项表扬一次。本次缴纳13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缴纳罚金比例低,应控制减刑幅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舍二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