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志选与被告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选,姜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197号原告白志选,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被告姜佳欣,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原告白志选与被告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白志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志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志选负担。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雪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