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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志选与被告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选,姜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197号原告白志选,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被告姜佳欣,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原告白志选与被告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白志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志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志选负担。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雪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