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超与谢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谢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77号原告:张超,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佑兴,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海林,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张超与被告谢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张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