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胜勇与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勇,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208号原告:刘胜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定。被告:邓学富,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刘胜勇与被告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胜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勇撤诉。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彭 悦人民陪审员 尧宗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