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胜勇与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勇,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208号原告:刘胜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定。被告:邓学富,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刘胜勇与被告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胜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勇撤诉。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彭 悦人民陪审员  尧宗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