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290号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召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21行至第2页第6行“广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俊立即偿还原告广厦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2万元,并支付利息5651010.03元(本息合计10871010.03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以后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详见借款本息计算表)。诉讼过程中,广厦公司放弃关于要求刘俊支付2015年10月13日之后利息的诉讼请求。”补正为“广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俊立即偿还原告广厦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2万元,并支付利息5651010.03元(本息合计10871010.03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以后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详见借款本息计算表)。”第11页第21行至第12页第3行“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双方同意以广厦公司欠刘俊案涉工程施工款522万元抵销广厦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522万元款项,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广厦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补正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双方同意以广厦公司欠刘俊案涉工程施工款522万元抵销广厦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522万元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赵先娥人民陪审员 侯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宗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