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元兰与曹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兰,曹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民初349号原告邓元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文斌,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滨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俊龙,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邓元兰与被告曹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元兰及委托代理人王武忠、被告曹文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俊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元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8000余元(曹文斌已支付)、残疾赔偿金62568元(曹文斌已支付2万元)、误工费40300元、护理费1513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营养费3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扶养费23562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58元、财产损失费1500元,合计共145922.85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对原告所赔偿的上述款项在XXX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份额予以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1日7时22分,被告曹文斌驾驶XXX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便江镇北大桥方向沿沿江北路左转弯驶往永兴县第一人民医院方向,当车行至永兴县便江镇工农兵桥叉路口路段时,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L1外伤缺如,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全休六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加强营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曹文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曹文斌辩称:我已经垫付医疗费5100元,支付给原告弟弟陪护费生活费4000元,1月18日支付给邓元兰15000元,2月28日支付邓元兰20000元,共计44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辩称:1、请法院核实医疗费垫付情况,医疗费赔付我司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正常核报;2、原告邓元兰实际住院天数为54天,有永兴县人民医院的长期医嘱单和护理记录为证,护理费只认可54天;3、误工费标准过高,未见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我方只认可85元每天,务工天数认可至定残前一天即149天;4、营养费、鉴定费不予认可,财产损失未见损失残值,也无法核实是本次事故造成,对于财产损失不予认可;5、我方已申请伤残重新鉴定,伤残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待复评结论确定后再做确定;6、依据保险合同,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7时22分,被告曹文斌驾驶XXX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便江镇北大桥方向沿沿江北路左转弯驶往永兴县人民医院方向,当车行至永兴县便江镇工农兵桥叉路口路段时,将路边的行人原告邓元兰撞倒,造成原告邓元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文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元兰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30天,于2016年11月28日出院,花住院医疗费18686.4元(被告曹文斌预交住院费5100元,余款未结账);出院诊断:右耻骨上下支骨折,L1外伤缺如,软组织挫伤,左大腿血肿;出院医嘱:全休六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加强营养。期间,被告曹文斌为原告预交住院费5100元,支付给原告费用39000元,共垫付原告邓元兰相关费用44100元。2016年12月22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邓元兰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花鉴定费800元。原告邓元兰实际花费交通费158元。另查明,被告曹文斌驾驶的XXX小型普通客车属于被告曹文斌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邓元兰系城镇居民,其于2013年10月至事故发生前在永兴县好外婆马田切粉厂从事河粉机操作工,月薪为底薪3000元。原告与丈夫刘成志生育两个小孩,儿子刘石康于2000年10月25日生,女儿刘江利于2001年9月4日生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需要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车票、租房合同、证明、残疾人证、预交住院费收据、银行汇款凭单、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均经本庭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邓元兰遭受人身损害,原告主张赔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永兴县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确定被告曹文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元兰不负此事故责任,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承保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本院确定超出部分应由被告曹文斌予以赔偿,该赔偿部分亦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邓元兰诉请赔偿财产损失1500元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邓元兰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邓元兰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18686.4元(未结账);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100元/天×130天);3、营养费3900元(30元/天×130天);4、护理费11050元(85元/天×130天);5、误工费14900元(3000元/月÷30天×149天);6、残疾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年×20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23562元(刘石康:21420元/年×2年×10%÷2,刘江利:21420元/年×20年×10%÷2);9、交通费158元;10、鉴定费800元;各项损失共计153624.4元。原告邓元兰的各项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曹文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亦应在被告曹文斌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上述损失中,减除未结账的医疗费18686.4元,其余的134938元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此款抵扣被告曹文斌已支付给原告邓元兰费用39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邓元兰损失959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元兰经济损失费共计95938元;二、驳回原告邓元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被告曹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一、法官寄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为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