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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全导媚、张伏生与靳淑玲、景富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导媚,张伏生,靳淑玲,景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全导媚,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伏生,女,汉族,住址,系全导媚婆母。被执行人靳淑玲,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景富刚,男,汉族,系靳淑玲之夫本院在执行全导媚、张伏生与靳淑玲、景富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