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0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41号原告陈某某,女,彝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阳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抚养子女并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2、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之间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本案案件受理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金阳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现年11岁,次子李某2,现年3岁。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逼迫原告原告离婚。2016年8月4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关于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后来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诉请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在立案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是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诉讼费,也为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 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呷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