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红与王超、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薛红,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红,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滔,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磊,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庆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田吴村。法定代表人:牛玉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超因与被上诉人薛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王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