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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原甲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甲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42号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芮城县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光辉,男,53岁,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原甲康,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住芮城县X镇X村*组。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原甲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此前已在我院起诉,我院已作出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