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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921号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93406746L),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55号福州亚太汽车交易市场贸易中心A号楼3层02店面。法定代表人:张洪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明,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何海明支付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共计2032.64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海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36.64元、公摊水电费96元,合计203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何海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立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金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