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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2号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陈罗超,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