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吴祥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吴祥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5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负责人:许小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该行营业部风险经理。被告:吴祥和,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以下简称抚州农行)与被告吴祥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抚州农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