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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92号、96号、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93761X。负责人:涂殷辉,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祁锦忠,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伟伟,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铭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