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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德远与朱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远,朱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远,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新沂站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春雷,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新沂站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杨德远与朱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3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新沂支行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刘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