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文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文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362号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派路东侧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18547X(1—1)。法定代表人:吴昌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文翔,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生,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文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