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薛文雄、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文雄,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文雄,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原审被告: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汪文华。上诉人薛文雄因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文雄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文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文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文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彬审 判 员 官 健审 判 员 邓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法官助理 齐 柳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