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吴某1与吴2、严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1,吴2,严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17号原告:黄某某,女,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吴某1,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吴2,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严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某某、吴某1与被告吴2、严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励翊翌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