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广州康嘉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广州康嘉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33号原告:刘建勇,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广州康嘉云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南路29号402,电话号码:1334284****。法定代表人:余卫鹏。原告刘建勇与被告广州康嘉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