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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彪、朱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彪,朱颖,王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彪。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颖。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彪、朱颖因与被上诉人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卢彪、朱颖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彪、朱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彪、朱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上诉人卢彪、朱颖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