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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海洲、黄润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刑初55号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洲,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郑州市(户籍所在地尉氏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润洲,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户籍所在地尉氏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崔峰,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郑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伟周,男,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尉氏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李小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0时许至2014年12月7日10时许,同案犯李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将其债务人王某1的弟弟王某2拘禁起来,先后拘禁在黄金浴洗浴中心、海上明珠洗浴中心和亿隆商务酒店,期间曾对王某2实施殴打并将其身上37000元钱拿走抵欠款;2014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至2014年12月7日15时左右,四名被告人将王某1拘禁在海上明珠洗浴中心,期间曾对王某1实施殴打。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王某2所受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对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0时许至2014年12月7日10时许,同案犯李某、王某3、曹某(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将同案犯李某的债务人王某1的弟弟王某2拘禁起来,先后拘禁在黄金浴洗浴中心、海上明珠洗浴中心和亿隆商务酒店,期间曾对王某2实施殴打,并将其身上的37000元钱拿走折抵欠款。2014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至2014年12月7日15时左右,四名被告人将王某1拘禁在海上明珠洗浴中心,期间曾对王某1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王某2所受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的供述,同案犯李某、王某3、曹某供述、被害人王某2、王某1陈述、证人倪海波、李某、冯某、汤某、宋和喜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欠条,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黄海洲、黄润洲、崔峰、黄伟周所犯非法拘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四被告人作用上略小于同案犯李某、王某3、曹某;3、本案的起因、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黄润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三、被告人崔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黄伟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威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新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啸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