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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晓磊与辛世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磊,辛世荣,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54号原告:黄晓磊,女,汉族,1982年8月9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辛世荣,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文,男,汉族,1956年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磊与被告辛世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晓磊撤回对刘文的起诉。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