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晓磊与辛世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磊,辛世荣,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54号原告:黄晓磊,女,汉族,1982年8月9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辛世荣,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文,男,汉族,1956年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磊与被告辛世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晓磊撤回对刘文的起诉。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