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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巨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548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XX****XX。被告苏巨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兴隆镇新隆园小区*座****室,电话:138XX****XX。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