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皮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皮旭勇,周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679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人:皮旭勇,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周婕,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皮旭勇、周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皮旭勇、周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657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皮旭勇、周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657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