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志坤与辛集市琪致皮草有限公司、辛集市澳洁干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坤,辛集市琪致皮草有限公司,辛集市澳洁干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880号原告:周志坤,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琪致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法定代表人:冯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澳洁干洗店。住所地:辛集市。经营者:张宣。。周志坤与辛集市琪致皮草有限公司、辛集市澳洁干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志坤负担。审判员 赵彦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