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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敏与吴同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407号执行申请人:刘敏,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吴同玉,女,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敏与吴同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8224.9元,已执行62252.1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