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宝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张宝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宪章,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江,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项目经理,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环,男,1940年10月1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丰县。上诉人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宝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起诉主张要求上诉人给付26万元及利息的依据是项外工程及已经生效的判决中少判项目款。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大墙基础、运土费用的项外工程部分,没有合同、签证单等证据加以证明,无法认定其工程量。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项内工程评估时少计算部分及少计算厂房工程款利息部分,因(2013)西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2014)铁民一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该生效判决主体是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而非张宝江个人,如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主体、工程评估、工程款利息等内容确有错误,可通过再审方式进行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景芳审 判 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高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