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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22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28号之六申请人:范某某,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孙某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栖霞支行的账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