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破申2号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道19号北边(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73518E。主要负责人:赵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芸,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珠公路沙朗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3669W。法定代表人:梁培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男,该公司员工。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以已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谢 灏审判员 陶香琴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