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范福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范福庆,张淑杰,王方武,国义文,刘锡垠,刘天星,陈正旺,孟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訾敬山,主任。被执行人:范福庆,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范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淑杰,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范福庆之妻。被执行人:王方武,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双庙苏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国义文,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锡垠,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赵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天星,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赵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陈正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于便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孟宪明,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柳庙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福庆、张淑杰、王方武、国义文、刘锡垠、刘天星、陈正旺、孟宪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福庆、张淑杰、王方武、国义文、刘锡垠、刘天星、陈��旺、孟宪明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