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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玉涛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涛,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辽宁省锦州铁路公安处辽中车站派出所于2017年2月27日在辽中火���站站前广场将被告人刘玉涛抓获并临时寄押在新民市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玉涛伙同祁金生、冷紫通(均已判刑)及李超(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业村红旗屯双艳饭店就餐时,因四人说话和用手机播放音乐声音过大与邻桌就餐的孟某某发生争执后,与孟某某同桌的被害人裴某某起���时,刘玉涛、祁金生、冷紫通、李超分别持啤酒瓶、椅子殴打裴某某、孟某某和与二人一同用餐的侯某某,致裴某某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头皮创损伤,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7日将被告人刘玉涛抓获。被告人刘玉涛、同案犯祁金生、冷紫通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裴某某20万元、赔偿被害人侯某某1.5万元、赔偿孟某某2000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祁金生、冷紫通的供述、被害人裴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宋某某、冷某某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玉涛系主犯。被告人刘玉涛如实供述犯罪,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