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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宗林申请执行李华慷、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林,李华慷,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宗林,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华慷,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华,女,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4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宗林与被执行人李华慷、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慷、唐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宗林申请执行李华慷、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宗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