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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贵英与原贵生、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贵英,原贵生,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申7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贵英,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贵生,男,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法定代表人:原永平,该村村委主任。再审申请人张贵英因与被申请人原贵生、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做出(2016)晋05民终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再审请求:1、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村委会分给原贵生和原红伟两个股份的羊群,原贵生将两股份的羊群交由再审申请人管理和喂养;3、二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2万元贷款和产生的利息,并支付再审申请人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贵生和原红伟将2股份羊转让给张贵英并未违反一户一股原则。张贵英、原贵生、原红伟分别与村委签订的《养羊合同书》并未禁止流转。原贵生、原红伟将二股份羊转让给张贵英未违反《养羊合同书》,也未违反所谓的一户一股的原则。原审、二审被上诉人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并未提供”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关于成立健康规模养羊园区”的文件,原审直接认定:”小庄上村委员会号召村民入股,限定每户只能投资一股”的会议纪要合法,应当执行,该会议纪要明显剥夺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原审审判长秦晋英没收张贵英提供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原贵生去找村委领导干部原永平退羊,村委领导不让退,原贵生就转让给了张贵英”,但是原审并未采信该证据,也未查明当时原贵生退羊时村委是否明确告知原贵生禁止转让,而事实上,村委不让原贵生退股,并未禁止转让,因此,村委庭审时的主张与事实相矛盾,张贵英与贵生之间的转股是有效的。原贵生原审时提出《退条》上载明的原始单据丢失。事实上,原始单据在张贵英手中,是村委主任原永平、六泉乡纪检书记程伟要求写上的,以此可以说明原贵生退股不是自愿,该事实原审未采纳并认定,导致二审,原贵生认为单据丢失,直接否认收到张贵英2万元钱的事实。2、张贵英与原贵生转让股份的性质应当定性为债权转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贵英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张贵英与原贵生关于债权转让的口头协议,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张贵英与被原贵生关于转让股份(对村委的债权),已经通知村委负责人,当时村委并未告知张贵英该股份不能转让,对于张桂贵与原贵生转股的事实,符合《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民委员会与原贵生解除《养羊合同书》对张贵英不产生法律效力,解除的行为违反《合同法》186条规定。《养羊合同书》庭审查明兼具有买卖和赠与的性质,并且属于扶贫合同,针对的对象为本村村民,村委单方限制债权的转让、限制退股,任意退股,违反《合同法》第79条、186条具有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法律规定。因此,村委2011年9月27日的会议纪要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3、张贵英在支付原贵生2万元羊款后,又贷款为后期养羊进行准备,但是村委、原贵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贵英的合法权益,对于张贵英的所有损失(利息损失、预期财产损失等),均应当由村委、原贵生承担。张贵英与原贵生原红伟之间的转让债权,从严格意义上将,并未侵犯任何村民的利益,也未侵犯村集体的利益,且村委提供的《养羊合同书》并非附条件的合同书,也未限制村民的转让权,村委单方否认张贵英与原贵生签订的转股协议,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2011年陵川县六泉乡小庄上村成立”健康规模养羊园区”,号召村民入股,限定每户只能投资一股。原贵生将其与儿子原红伟的股份转让给张贵英,违反了村委会决议。2011年9月27日,小庄上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支村两委参会人员举手表决形成决议决定原贵生、原红伟二户股金2万元立即退股,退出入股金,不准二户今年购买羊种,决定今年再不准原贵生、原红伟养羊;如有合适的户可以发展本村户养羊,每户只准购买羊种25只,绝不准给他人代替。村委会属于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张贵英无证据证明村委会决议违法,就应该服从村委会决议。此外,原贵生、原红伟给村委的交款行为与原桂芳的贷款行为之间无任何法律联系,张贵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贷款利息的请求本不应当予以支持,但原贵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原贵生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贵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宋霞审判员韩红斌审判员赵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殷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