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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长娥与天津物美未来东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娥,天津物美未来东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341号原告苏长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东胜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与胜利大街交口处金桥国贸中心202。组织机构代码:06402404-4。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回广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