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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75号原告: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伟一,职务:经理。被告:王淑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利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孙惠惠,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王淑香、王利喜、孙惠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粮满仓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