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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国香、曾纪顺、曾广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广明,姚国香,曾静,曾纪顺,曾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8296XE(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广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姚国香,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曾静,女,199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曾纪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曾广元,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广明、姚国香、曾静、曾纪顺、曾广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广明、姚国香、曾静、曾纪顺、曾广元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