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龙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龙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21号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孟祥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士馨,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龙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