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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学立与梁广军、温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立,梁广军,温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21号原告沈学立,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梁广军,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固安县。被告温艳芬,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原告沈学立与被告梁广军、温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沈学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1、判令被告梁广军给付原告借款71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温艳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广军、温艳芬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71万元,当时约定2015年4月1日前还清,如���期未还按照年利率10%给付原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广军已死亡。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〇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学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