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永胜、马全秀等与张哈录乃、马苏尼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胜,马全秀,金海洋,张哈录乃,马苏尼,张阿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金永胜,男,回族,生于1974年1月15日,住永靖县。申请执行人:马全秀,女,回族,生于1974年10月5日,住永靖县。申请执行人:金海洋,男,回族,生于1993年10月2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张哈录乃,男,回族,生于1967年6月1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马苏尼,女,回族,生于1972年5月19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张阿色,女,回族,生于1997年9月19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471号金永胜、马全秀、金海洋申请执行张哈录乃、马苏尼、张阿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哈录乃、马苏尼、张阿色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维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