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闫轲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轲,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67-1号申请执行人闫轲,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闫轲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37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37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闫轲,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