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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雯婷、何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雯婷,何晓东,方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雯婷,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何晓东,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煜宽,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晓东、方煜宽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雯婷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650元、保全费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方煜宽名下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788号美伦·美郡美伦10幢1单元402室房产,2017年2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何晓东所有的(共有人何红霞)位于桐庐县县城乔林路15号滨江上杭小区3幢2单元504室。现案件已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煜宽名下的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788号美伦•美郡美伦10幢1单元402室【桐房预2014字第15627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晓东所有的(共有人何红霞)位于桐庐县县城乔林路15号滨江上杭小区3幢2单元504室【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房权证移字第××;桐土国用(2015)第0140314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