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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梦非、陈献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非,陈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梦非,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陈献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22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献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献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壹年,从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孔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