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9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995-1号申请人: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封县祥符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雷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陶城乡三岗村。法定代表人:王淑真,总经理。被执行人: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党岗东村。法定代表人:寇林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栏镇北郑村311国道南。法定代表人:贾相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执行人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已经质押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执行人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艳青审判员 郝珠霞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政 微信公众号“”